车祸发生十年 赔偿仍未付清 |
时间:2021-05-14 20:54:26 来源:连线帮帮团 作者:阳湖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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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出具的民事调解书,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,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,当事人应当遵照调解书执行。家住雪堰的蒋培红最近打来电话,说自己2013年签订的民事调解书,到现在都没有执行完。 蒋培红 2012(2011)年10月27号
发生了车祸 它是一辆叉车 我是骑的电瓶车 从眉骨开到这里撞开了 当时不好开刀 淤血在里面
在医院里面医药费花了3万多块 2011年10月27日下午,蒋培红酒后骑电动车跟王勤宇驾驶的叉车相撞,交警认定王勤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。事故造成了蒋培红九级伤残并患有轻度精神障碍。 蒋培红 医药费开叉车的人付了
后来我说要出院了 在家里保守治疗 起诉以后就了结这个车祸 结果是他分期给的
2013年蒋培红起诉后经过武进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,王勤宇赔偿蒋培红11万元,分期支付。从2013年12月30日起,到2016年12月30日,每年按序赔偿3万元,2万元,3万元和2万元。如果按期足额赔偿十万,蒋培红自愿放弃剩余的一万元。但是只要有一次没有按期足额赔偿,王勤宇就要赔偿他十一万元。 蒋培红 当时没给
当时法官让他把诉讼费给付掉 加起来那时候只要101,729元 他陆陆续续到现在总共给了9万块钱 只要一次不给 就按照11万1729块算
现在还有21,729块 蒋培红说,赔偿的钱是由法院负责执行的工作人员莫文宁转交给他的,他与肇事者一直都没有联系。王勤宇第一次付钱在2015年,最后一次在2018年,在莫文宁调离执行岗位后,就没再付过,而且没有一次是按期支付的。在了解到莫文宁已经调到其他单位后,帮帮团记者也电话联系到了他咨询情况。 武进法院执行局原工作人员
莫文宁:当时执行的时候是在我这边 他每年都来付的……后来我调离之后就不太清楚了 记者:在您调离之前,他一共付了多少钱? 武进法院执行局原工作人员
莫文宁:都是按期支付的
也付得差不多了 之后,记者也联系了武进法院执行局了解情况,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案件在2014年就结案了,法院后来也进行了强制执行,可被执行人名下并没有财产。那么现在这样的情况,蒋培红怎样才能要到剩余的赔偿呢,记者咨询了律师。 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
施银虎 如果说被执行人没有按期足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付款义务的 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并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或者限制其高消费
如果说被执行人是有财产而拒不履行 或者说隐匿财产而抗拒执行的 有可能涉嫌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罪
有可能有刑事责任 既然当时接受了法院的民事调解,双方达成了协议,就应该按照调解书进行赔偿。出尔反尔,逃避赔偿可不是明智之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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