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店提供影视作品点播服务 未经授权构成侵权 |
时间:2022-11-14 20:51:28 来源:生活连线 作者:阳湖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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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,酒店、足浴店、私人影咖等场所提供影片点播服务,已经越来越普遍,不仅形式多样,还方便舒适,但因场所未经授权引发的纠纷也纷至沓来。近日,武进法院知识产权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。 原告律师
高英杰:经过我们调查发现,被告方经营管理的酒店客房内装有一个电视机,这个电视机存在一个自己定制的影视播放系统,而在这个播放系统当中,未经我方原告许可,擅自播放了我方享有权利的影片。 原告是捷成华视网聚(常州)文化传媒有限公司,此前经授权获得了《推理笔记》《你在哪》《我的妈呀》《时间去哪儿了》等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,被告映像(上海)酒店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,在其经营的“上海映像戴斯大酒店”客房内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上述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,以吸引用户,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。 原告律师
高英杰:我们的诉求一方面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,另一方面是要求对方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。 原告提交了《电影片公映许可证》、影片播放片尾截图、系列《授权书》等证据,内容互相印证,已初步形成证据链,在被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可以证实原告享有涉案电影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,此外,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附件显示,涉案作品可由入住客户自行点播,播放过程中亦可拖动进度条,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
交互性 。 武进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张云云:因为酒店是作为商业营业主体,在对外对公众提供民宿服务的时候,提供没有取得版权作品影片的播放
点播,即使是住户在播放,肯定也是构成侵权的。 当天,被告缺席庭审,法官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关于赔偿数额,后期酌情判定。 武进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
张云云:针对酒店以及民宿这一类的经营主体,我们有一个提醒,就是在提供酒店住宿服务的时候,也要有这种知识产权版权的意识,就是你提供的作品是要有授权的,或者是支付了版权使用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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