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中院: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为企业纾困解难 |
时间:2023-02-20 20:27:33 来源:生活连线 作者:阳湖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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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,常州正全力打造引领长三角、辐射全国、全球有影响力的“新能源之都”,为助一臂之力,市中院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,来看典型案例。 2021年,我市某光伏企业与外省某新能源企业签订三份总金额超4亿元《采购合同》,由某光伏企业供应产品支持某新能源企业光伏项目建设。后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,产品主材料价格上涨50.36%,企业若继续履约,预计产生上年度利润9%的损失。 市中院研究室主任
肖天存:若终止履约,则面临4000余万元违约金和至少2400余万元的损失赔偿。双方经多次谈判但无法达成一致,遂诉至市中院。在市中院的主持下,当事人在2个月内迅速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,未发生诉讼保全、未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。 2021年5月,李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某品牌新能源汽车一辆,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,李某支付定金1万元。后因生产厂家原因,销售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车辆。双方就定金返还问题产生争议,李某诉至法院,要求双倍返还定金。 市中院研究室主任
肖天存: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销售公司不能按约交付车辆因“生产因素变动”导致,系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之一。虽然合同中的免责事由约定系以格式条款方式订立,但是免责事由约定未有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销售公司责任、加重李某责任或限制李某主要权利等情形,合法有效。故销售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。李某要求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,法院不予支持。因李某亦不存在违约行为,合同解除后,销售公司亦应将收取的定金1万元返还李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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