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失职被辞退 不服仲裁起诉至法院 |
时间:2024-05-08 20:26:52 来源:生活连线 作者:阳湖网 |
|
日前,武进法院审理了两起劳动纠纷案件,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、劳动者合理维权,共同构建和谐有序的用工环境,来看报道。 毕某于2017年9月2进入常州同泰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,期间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,2021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。2022年11月12日,常州同泰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毕某出具了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以“2022年7月-9月期间发生多次偷盗事故,毕某未尽保安职责,存在严重失职行为,造成公司巨大损失”等为由,对其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。无独有偶,刘某某也因为相同的原因被就职的公司辞退。 武进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法官助理
张璐:两名保安申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高温费
年休假工资,仲裁结果仅支持了高温费差额、年休假工资,两名原告不服仲裁结果,诉至武进法院。 武进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庭长
汪丽英:保安不等于门卫,保安应在工作中自觉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工作人员,负有维护单位安全、防范失窃等职责。这两起纠纷中,两名保安人在岗期间发生多起被盗事件,持续时间长,偷盗频次高,涉案金额大,可见保安人员在工作期间均未尽到晚间安全巡查的基本职责,以致盗窃者频繁作案,进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,依据这两名保安的严重失职行为,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亦在情理之中。 法官提醒,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,司法实践中,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常常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,考虑到劳动用工实际的复杂性,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应遵循合理、限度和善意的原则,解除劳动合同作为最严厉的惩戒措施,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。
|
|
|